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探视陪护制度

一、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保障医疗护理工作有序进行,应尽可能减少陪护探视人员,保持病房的安静、整洁。

二、探视时间为1100-1300,1600-1900,每次不超过两人,如探视者较多,可安排轮流探视。监护病房探视按各监护病房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探视。

三、住院患者根据病情需要由医生开具陪护医嘱,限1-2人/床。危重患者需根据患者的病情,限时间、限人数探视,如病情不宜探视时,医护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四、为防止医院感染,患有呼吸道感染或传染性疾病者不宜探视或陪护,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

五、探视、陪护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不得擅白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

六、陪护人员不得擅自将患者带出院外,禁止私自请院外医生诊治或自行用药。

七、病区为公共场所,探视、陪护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应节约水电,爱护公物,不在病房内吸烟、喝酒。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医院简介 |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公安备案:鲁公网安备 37030202000417号

    

工信部备案:鲁ICP备09068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