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 当患方要求封存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并通知病案科协助办理。
二、复印 应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复印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方要求留存病历复印件的,应按病历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 为避免影响诊疗及其他工作,封存病历复印件。病案科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案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办理封存事宜的医务人员在封存件上签字、按手印确定封存内容。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按手印或做其他标记。
四、保管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启封 当患方要求开启封存病历时,患方应向医务科提交书面开启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医务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应当在签封各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病案科保留患者启封申请书。
六、咨询地点、电话: 病案科 5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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