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和标准化水平,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秩序和交通秩序治理,现通告如下:

市容秩序治理
对城区主次干道加强卫生与市容秩序治理。
一、禁止在城区全部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堆物作业以及占道从事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各类加工活动。
二、禁止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禁止悬挂横幅进行公益、商业宣传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在城区主次干道设置彩虹门以及充气模型,进行公益、商业宣传。
三、开展城市天际线治理,全面清理和禁止设置楼顶广告。
四、严禁利用公共设施、借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
五、禁止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六、开展城市空间净化治理,梳理清除架空线缆、废弃杆线,调整地面障碍设施。
七、依法拆除主次干道两侧各类违法建设及影响市容的亭房等临时建筑。城区内的沿街建筑物严禁破墙开店、搭建遮雨(阳)篷等。

交通秩序治理
对城区全部道路及公共使用停车场同时实施车位施划、违停严查和智慧停车调控三项措施。
八、城区全域施划停车泊位,安装引导标识、禁停标志,实施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按向入位停放。
九、在城区道路内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和在施划停车位区域在停车位外违法停车的,实施严格处罚,最高可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在城区道路内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最高可处50元以下罚款。
十、城市道路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照施划泊位按向入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交警、巡警、城管执法人员、智慧停车管理员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执法机关依法处罚。
十一、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者在停车泊位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十二、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5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十四、对公共空间的停车泊位进行优化设计,加强停车场的建设,推进公共单位院落和社会闲置场院的有序开放与技术支撑,提高停车空间的有效使用率。
十五、在城区全域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分流路内居住性和班务性长时停车,提高停车周转,让公用车位变为群众办事泊位、商务支撑泊位,提高城市经济承载力。对于违反智慧停车收费调控相关规定的,利用信用、司法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和司法保障,确保智慧停车的有效调控。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警、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水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本《通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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